每经新闻记者:冯典俊 每经编写:张益铭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上海市莉莉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莉莉丝”)、五矿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民事诉讼二审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莉莉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五矿信托赔付莉莉丝股本金损害2909.25万余元及利息等,原因包含五矿信托对投资前期工作财务尽职调查落实不到位,项目风险评估不正确;未及时跟踪信贷风险;未及时披露信息数据等。
先前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五矿信托在推荐数据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状况,并且在融资人发生隐患后履行好岗位职责与义务,不存在损害莉莉丝权益个人行为,不可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莉莉丝各类诉请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接着,莉莉丝对于该案件进行起诉。
二审法院展开了案件审理,觉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保持。驳回申诉以上,驳回上诉。
图片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莉莉丝:“推荐材料”有欺诈
莉莉丝诉五矿信托的判决书显示信息,莉莉丝因为与五矿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气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西宁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先前一审法院查清,招行接纳五矿信托授权委托,代理商推介了五矿信托-璟川汇金系列产品集合信托。根据招商银行的推荐,莉莉丝分别在2021年7月15日、9月23日根据网银系统与五矿信托签署合同及协议书,选购集合信托债权收益权。招行与莉莉丝签定风险揭示,告之有关信托文件承诺具体内容、收益人权利义务及集合信托的所有风险性,并且对莉莉丝展开了风险认知、股票投资风险和风险承受度检测。
2021年7月16日,莉莉丝向五矿信托付款集合信托收益权转让款2000万,2021年9月24日付款集合信托收益权转让款1000万余元,莉莉丝的安全风险为A5。截至2022年2月17日五矿信托付款莉莉丝私募基金利益资金回笼90.75万余元,尚欠收益权转让款2909.25万余元没付。
本产品信托资产用以转让福建省科欣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阳光城集团下级项目公司应收帐款债务,阳光城集团以共同债务人方法做担保,商品评级为R3级。2020年、2021年6月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联合会对阳光城集团的信用等级为AA+,2020年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阳光城集团资信评级为AAA级,截止到2021年6月东方金诚国际性信用评级公司对阳光城集团资信评级为AAA级。
先前一审法院对莉莉丝的各类诉请不予采信,驳回申诉其诉请,但莉莉丝接着提出上诉。
莉莉丝觉得,一审法院不正确评定五矿信托已对产品风险依法履行谨慎、有效核查责任。五矿信托只对所涉资管产品基础资产真实有效展开调查,并未对原始借款人及阳光城集团的经营情况、履约情况、资信情况等是否足够进行评价。
在风险揭示责任上,莉莉丝觉得五矿信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未对资管产品风险特征作出说明,其仅仅在推荐材料“风险揭示”一栏简易罗列了各类风险,没有并对实际含意及其特点作出说明。
并且,莉莉丝觉得五矿信托存有虚假性个人行为。推荐材料“增信措施”列举有5项,促使莉莉丝误以为增信措施充裕,但实际上有4项并不属于增信措施。唯一的增信措施“阳光城集团做为共同债务人并做担保”,因基础资产的借款人均是阳光城集团下级项目公司,故存有一损俱损的现象。
二审法院:合格投资人理当深入了解商品
因为二审期内,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该案二审案件争议焦点为,五矿信托应不应该对莉莉丝担负信托投资损害赔偿职责的难题。二审法院融合彼此之间的诉辩认为开展分析:
有关五矿信托是不是对产品风险依法履行谨慎、有效的审查义务和告知义务难题。二审法院觉得,五矿信托在集合信托开设前,授权委托法律事务所与会计事务所对集合信托拟投资的标底展开了财务尽职调查,然后由权威机构出示有关意向书和报告,依法履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责任。并且,《信托合同》对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等事宜均进行了明确规定,莉莉丝对投入的资管产品应当进行全面的了解。
有关五矿信托是不是对商品潜在风险及盈利特点依法履行揭露和告知义务问题。二审法院觉得,《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详尽注明阳光城集团存有短期负债占比最高、面临较大偿还债务工作压力的风险;五矿信托在《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相关资料也提示了新产品的安全风险、风险具体内容、风险担负,并且对信托产品收益方法、盈利特点等内容进行了表明,莉莉丝理当知晓。
除此之外,二审法院觉得,尽管所涉推荐材料标明的业绩基准为5.0%,但《信托合同》提醒“本集合信托项下企业业绩基准以受委托人通知为准,集合信托存续期限内受委托人有权利根据市场情况调节私募基金部门的业绩基准。”五矿信托做为受委托人,有权利根据市场情况调节各种私募基金企业业绩基准。
有关所涉私募基金产品推广材料存不存在误导性陈述问题。二审法院觉得,该信托产品的推荐文档最终温馨提醒注明,推荐材料不当作一切裁判文书、不构成任何邀请或承诺,一切以法律法规文件为准。二审法院进一步解释,推介材料描绘的具体内容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实际确保,不可以由此认为存有虚假广告或是欺诈。莉莉丝做为合格投资人,则在选择投资所涉资管产品,其具有相应的投资眼光和风险认知,在办理以上合同书全过程,理当对推荐材料内容知晓与理解。
总的来说,莉莉丝起诉持有五矿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环节中没有对产品风险执行谨慎的审查责任,不履行风险揭示和告知义务,不履行尽职履责及信息披露义务,在产品推广中存在误导性陈述等建议均未真凭实据,其上述认为五矿信托担负风险损失亦不得创立。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申诉,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