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巨头莉莉丝3000万投资“爆雷”二审输了官司,五矿信托为什么不用赔付?丨笑面人

界面新闻记者 | 董林杨(见习)张晓云

全媒派编写 |

近日,知名游戏公司上海市莉莉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莉莉丝”)向五矿信托理赔风险损失一案有重大进展。

2020年12月,五矿信托开设《五矿信托-璟某某汇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招商银行的推荐下,莉莉丝于2021年共投入3000万余元选购集合信托债权收益权。但是,莉莉丝仅得到90.75万元信托产品收益资金回笼。接着,莉莉丝将五矿信托起诉至法院,要求五矿信托赔付2909.25万元信托投资损害及利息。

但是,这一要求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莉莉丝又上诉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重判适用上海市莉莉丝企业所有一审诉请,也将此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二审一样驳回申诉莉莉丝的诉请,驳回上诉。

那样,人民法院为什么判五矿信托无需担负信托投资损害?

莉莉丝还有2909万余元私募基金利益未资金回笼

据统计,《五矿信托-璟某某汇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创立于2020年12月25日,信托期限为12六个月,总数量不得超过5亿人民币;在集合信托创立前2020年9月10日办了预登记,集合信托于2021年6月1日进行初始登记实质审查。

信托资产用以转让福建省科欣隆商业保理所持有的阳光集团下级项目公司应收帐款债务,阳光城集团以共同债务人方法做担保,商品评级为R3级;2020年、2021年6月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联合会对所涉集合信托借款人暨担保方阳光城集团的信用等级为AA+,2020年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阳光城集团资信评级为AAA级,截至2021年6月东方金诚国际性信用评级公司对阳光城集团资信评级为AAA级。

一审法院查清,招行接纳五矿信托授权委托,代理商推荐五矿信托-璟某某某汇金系列产品集合信托。根据招商银行的推荐,莉莉丝依次于2021年7月、2021年9月根据网银系统与五矿信托签署电子档《信托合同》及其《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选购集合信托收益权。招行与莉莉丝签定风险揭示,告之莉莉丝集合信托承诺具体内容、权利与义务与所有风险性,并尝试了莉莉丝的风险认知股票投资风险和风险承受度。

莉莉丝共为五矿信托付款集合信托收益权转让款3000万余元,莉莉丝安全风险为A5。截止到2022年2月17日五矿信托付款莉莉丝信托产品收益资金回笼90.75万余元,尚欠收益权转让款2909.25万余元没付。

莉莉丝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矿信托赔付上海市莉莉丝企业股本金损害rmb2909.25万元及利息损失,栽定五矿信托赔付上海市莉莉丝企业律师费用rmb20万余元,诉讼费用由五矿信托担负。

但一审法院认为莉莉丝的各类诉请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申诉莉莉丝企业的诉讼请求。

莉莉丝觉得,五矿信托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的话基础资产开展风险评价,没有的话关联交易出示尽职调查报告,没有履行适度性义务,需承担并对不好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莉莉丝编造谎言,五矿信托存有不履行风险性告知义务、未揭露商品的盈利及各潜在风险、推介材料误导性陈述等诸多问题。

莉莉丝不服气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2229号一审判决,依规重判适用上海市莉莉丝企业所有一审诉请,也将此案申请再审;诉讼费由五矿信托担负。

五矿信托为什么无需担负私募基金承担责任?

二审期内,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觉得,案件争议焦点为五矿信托应不应该对莉莉丝担负信托投资损害赔偿义务。

第一,五矿信托是不是对产品风险依法履行谨慎、有效的审查义务和告知义务问题。经审理五矿信托在集合信托开设前,授权委托法律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信托拟投资的标底展开了财务尽职调查,然后由以上权威机构出示有关文件,对集合信托的合法性、合规、最底层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和相关风险进行了审查,依法履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责任。

《信托合同》中对集合信托基本资料如目地、名字,私募基金部门的申购和提现,受委托人对信托资产的监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等事宜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上海市莉莉丝公司对其投入的资管产品应当进行全面的了解。

与此同时,彼此签的合同明确规定,五矿信托做为受委托人,具有支配权根据该集中化出让标准出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有关五矿信托是不是对商品潜在风险及盈利特点依法履行揭露和告知义务问题。

经审理,《信托合同》配件注明风险性,如阳光城集团获客地区下移、短期负债占比最高、面临较大偿还债务压力等,可能造成阳光城集团还贷及贷款担保能力不够等。

五矿信托向莉莉丝提示了新产品的安全风险、风险具体内容、风险担负,并且对信托资产的监管、应用及处罚,信托产品收益方法、盈利特征及集合信托可能出现的有关盈利等进行了说明和告之,上海市莉莉丝企业理当对产品质量风险及盈利等知晓。

人民法院强调,尽管所涉推荐注明业绩基准为5.0%,但合同规定,五矿信托做为受委托人,有权利根据市场情况调节各种私募基金企业业绩基准莉莉丝企业的上诉认为不能成立。

第三,有关五矿信托是不是依法履行尽职履责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在阳光城集团公布经营情况恶变且调节资信评级后,五矿信托采用出函、与贷款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等举措。

经审理,五矿信托做为受委托人,在集合信托存续期限,立即展开了信息公开,并且是维护非标资产不受损失,主动与基础资产贷款担保人开展协商并提高担保方式,并且在贷款展期不通过时采用司法手段维护保养受益人的权益,依法履行尽职履责责任,不会有显著违反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个人行为。

第四,有关所涉私募基金产品推广材料存不存在误导性陈述问题。经审理,推荐材料叙述新项目信用担保、担保方、项目亮点等具体内容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实际确保,不可以由此认为存有虚假广告或是欺诈。彼此也未对资信评级数据的公布做出承诺,故无法因此评定五矿信托在产品推广的时候选择的资信评级存有虚假广告。

最终,上海市莉莉丝公司为合格投资人,则在选择投资所涉资管产品,其具有相应的投资眼光和风险认知,在办理以上合同书环节中,理当针对推荐材料内容知晓与理解。

有关莉莉丝企业是否发生直接损失问题,经审理,所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没有对信托资产进行清算,也未进行分割,上海市莉莉丝企业仍具有《信托合同》项下的利益,受托人五矿信托亦早已采用起诉、保护等方式提起诉讼各借款人,上海市莉莉丝企业在所涉集合信托中存不存在损害还不确定,故它以并未收回股本金金额认为五矿信托担负信托投资损害没有依据。

总的来说,上海市莉莉丝企业起诉持有五矿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环节中没有对产品风险执行谨慎的审查责任,不履行风险揭示和告知义务,不履行尽职履责及信息披露义务,在产品推广中存在误导性陈述等建议均未真凭实据,其上述认为五矿信托担负风险损失亦不得创立。上海市莉莉丝企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申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保持。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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