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游戏《我是大东家》在宣传中使用了人物、物品、场地名称等元素,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吗?如何划定合理参考与侵权的界限?
4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诉某游戏公司、游戏下载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游戏公司对小说元素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游戏宣布“蹭热度”,被起诉索赔
玄霆公司享有财产权,利用小说元素创作新作品,进行商业开发和运营。这部小说和作者都很出名,并获得了许多奖项,根据小说拍摄的电视剧《女婿》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玄霆公司发现,《我是大东家》游戏和宣传信息中使用了《赘婿》小说的人物元素,包括苏檀儿、宁毅、小禅等多个人物,还使用了小说的物品、场地名称、人物关系元素,以及电视剧中的一些元素。其中,游戏本身使用的元素是檀香,其他元素出现在宣传信息中。
同时,被告游戏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作权人和开发者,在游戏上线前向玄霆公司了解了IP授权和联动政策,并在抽奖活动中设置了同样的皮蛋作为奖品。游戏下载平台为游戏提供预约下载服务。
玄庭认为,游戏使用自己的小说元素享有财产权和商业开发权,构成不公平竞争,要求游戏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游戏下载平台作为帮助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发布消除影响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和权利保护费用。
游戏公司辩称,对原告是否享有上述元素的权利基础存在疑问,游戏《我是主人》与《女婿》小说存在很大差异,在历史背景、角色设置、故事情节上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不同意原告的要求。游戏下载平台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帮助侵权,并要求驳回申请。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50万元
浦东法院审理后,宣公司获得“女婿”小说专有财产权,有权利用小说元素、商业发展,如被告使用小说元素超过一定范围,可能占据宣公司未来相应领域的商业发展空间,应享受竞争优势,因此宣公司是合格的原告。
法院还认为,游戏本身和平台宣传信息中使用的小说元素包括角色、项目、场地名称和角色关系元素。这些元素的使用没有具体化为表达本身,不属于作权保护对象的范畴,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他人合理使用作品元素,也不意味着玄霆公司在文本上垄断了这些元素,应该关注使用行为的完整性。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与小说无关。考虑到小说的高知名度,被告在游戏上线前向原告了解了小说的IP情况,并在抽奖活动中设置了与小说相关的奖品,可以看出被告有明显的攀登意图。同时,游戏本身只使用檀香元素,但在宣传信息中引入了许多小说元素,显然没有必要和合理性;小说与游戏背景的相容性为游戏使用小说元素的宣传和推广奠定了基础;流行小说的游戏开发属于行业的传统模式,被控侵权必然会占据宣传公司开发新作品的市场空间。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涉案游戏对小说元素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或参考的范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免费使用小说元素来吸引玩家,不仅非法获得成本优势,而且限制了原告的商业发展空间,破坏了等价、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规范。游戏下载平台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也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必须在合理使用和不正当竞争之间作出具体判断
本案主审法官徐婷姿表示,近年来,网络文学的产业生态越来越丰富,小说、游戏、影视剧的文化生态链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流行IP元素的商业价值日益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元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明确应注重使用行为的完整性,综合考虑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使用必要性、原始性质、使用对原始市场的潜在影响,在合理使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做出判断,在鼓励创造和保护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本案裁判探索了合理借鉴和侵权作品元素的使用,明确了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分水岭,丰富了利用他人作品元素创造新作品案件的审判实践,对规范游戏市场、保护作权人合法权益、引导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